唐山市进京访综治维稳责任制 追究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综治信访维稳工作,建设更高水平的 平安唐山,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河北省健全落实 综治维稳领导责任制办法》(冀办字[2017]3 号)和市委办公 厅、市政府办公厅《唐山市信访工作明责尽责问责实施办法 (试行)》(唐办字[2016]34 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 法。 第一条 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和“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原则,对存在失职、失责情形的县(市 区)、乡(镇、街)、市县职能部门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进行问责。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挂账督办: (一)进京到重点地区访一次超过 5 人的乡(镇街),超 过 10 人的县(市区); (二)到国家信访局集体上访一次超过 30 人的乡(镇 街),超过 50 人的县(市区); (三)发生进京出丑滋事问题,尚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一票否决: -1- (一)进京到重点地区访一次超过 10 人的乡(镇街), 超过 20 人的县(市区); (二)到国家信访局集体上访一次超过 50 人的乡(镇 街),超过 70 人的县(市区); (三)因进京上访问题,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个人极端 事件、重大负面舆情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年内出现两次或两次以上挂账督办情形的。 第四条 存在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情形,且集中在同一单 位、同一系统、同一管理部门的,在追究属地责任的同时,对 相应职能单位、部门一并予以挂账督办、一票否决。 第五条 年度内,本地、本部门、本单位被挂账督办的,年 度综治维稳工作(平安建设)考评不列入优秀等次;被一票否 决的,不列入良好以上等次。 对受到一票否决的地方、部门、单位,由组织人事部门按 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在一年内,取消其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 资格和其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主管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评 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 第六条 对地方、部门、单位失职、失责情形危害后果、产 生影响特别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采 取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措施。 -2- 对在综治信访维稳工作中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应当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 挂账督办期满或提前解除的,由相应的实施部门组 织核查验收合格后解除。 一票否决期满或提前解除的,经相应的实施部门组织核查 验收合格,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会议或维护稳定工 作领导小组组长会议批准解除。 第八条 市信访局根据进京访情况及时提出问责建议,市综 治办牵头组织市联席办、市维稳办,并会同市纪检监察、市组 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综治办、市联席办、市维稳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7 年 11 月 10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