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 P2P 网络借贷风险应对领导小组办公室 安徽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皖互金整治办〔2020〕42 号 关于转发《关于停业网贷机构存量业务处置和 机构退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省 P2P 网络 借贷风险应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 P2P 网络借贷风险应对领 导小组办公室、各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 全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网 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停业 网贷机构存量业务处置和机构退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 导意见》) ,现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 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今年是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 战收官之年,必须全面完成 P2P 网贷风险整治任务。当前我省 P2P 网贷风险整治取得重要进展,但仍面临存量业务规模大、平台兑 付进展慢、投资人信访诉求多等问题,完成风险整治任务时间紧、 任务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指 导意见》要求,稳妥有序推进存量业务处置和机构退出,确保网 贷风险彻底出清。 二、细化任务清单。网贷机构存量业务处置和机构退出实行 清单管理,建立“网贷机构、处置措施、退出时间、责任主体” 四项清单,并动态调整,清退一家销号一家。要聚焦重点机构, 逐步压降存量业务规模,落实“转型、清退、立案查处”等分类 处置要求,明确退出时间表,监督机构有序退出。要加强增量风 险监测预警,坚决防止网贷平台复发新标或从事其他金融业务。 三、强化组织推进。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省 P2P 网贷风 险应对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牵头组织金融管理、公安、市场监管、 通信管理、信访等部门成立网贷机构退出专项工作组,在省 P2P 网贷风险应对领导小组领导下,加强对各市、省有关部门的指导 监督。各市应比照成立网贷退出工作专班,在市 P2P 网贷风险应 对领导小组领导下,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完善工作机制,指导监 督网贷机构良性退出。 四、压实工作责任。压实网贷机构主体责任和股东连带责任, 完善退出方案,妥善处置资产,加强出借人沟通,合理开展债务 清偿。压实属地责任和有关部门协同责任,加强联动,强化合力, 统筹做好出借人权益维护、失信人惩戒、舆情引导、信访维稳等 - 2 - 工作,确保风险出清平稳有序。P2P 网贷风险整治已纳入全省防 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督查范围,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重点地区、 重点机构开展督导。 附件:关于停业网贷机构存量业务处置和机构退出的指 导意见 省 P2P 网络借贷风险应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代章) 2020 年 7 月 9 日 - 3 - 附件 关于停业网贷机构存量业务处置和 机构退出的指导意见 为稳妥有序推进停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 贷机构”)存量业务处置,指导、规范网贷机构良性退出网贷行 业,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贷机构及其他网贷业务参与人的合 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原则 一是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在停业网贷机构存量业务处 置和机构良性退出过程中,要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坚持公 开透明,合理运用市场手段保护出借人、借款人、股东等各方合 法权益,最大限度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坚持积极稳妥原则。各地政府要把握好工作力度和节奏, 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推进停业网贷机构存量业务处 置,以实现机构良性退出为主要方向,确保风险处置工作平稳有 序。 三是坚持最大限度保护出借人合法权益原则。各地政府要把 保障出借人合法权益放在工作的首要位置,监督停业网贷机构合 - 4 - 理处置资产、妥善兑付出借人资金,为出借人确认债权、追偿债 务提供便利,尽可能减少出借人损失。 四是坚持协作配合原则。停业网贷机构存量业务处置和机构 良性退出过程中,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 配合,形成风险处置工作合力。 (二)总体工作目标 2020 年起,不再继续经营的网贷机构要一律停止新增业务, 严格按照“三降”要求逐步压降存量业务规模,2020 年底前明确 所有机构的后续处置路径,明确存量机构后续处置责任,明确增 量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基本完成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各地应 该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稳妥推进,制定时间表,逐步清偿兑付 停业网贷机构所有存量业务,实现存量风险的彻底出清。 二、完善网贷出借人申诉维权机制 各地要积极做好风险预警和舆情监测,加强正面宣传引导, 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畅通投资人投诉、协商、处理、调解、 诉讼等维权渠道,完善维权机制,主动从源头化解矛盾。 (三)停业网贷机构是出借人投诉处理、资产处置的第一责 任人。停业网贷机构应建立出借人沟通机制,提高透明度,畅通 接待渠道,及时披露网贷机构资金兑付进展,倾听投资人诉求, 合理开展债务清偿,主动化解矛盾。已解散退出、失联、跑路的 网贷机构应当由当地政府派出专班接管投资人申诉、资产处置和 - 5 - 资金兑付工作。 (四)地方政府和地方行业协会应设立申诉沟通窗口,畅通 出借人维权渠道。各地应当充分尊重和保障网贷机构出借人的合法申 诉权利,要建立网上维权举报平台,解析政策、回应诉求、调解纠纷, 及时回应出借人的合理诉求,尽最大可能在基层化解矛盾,坚决防止 出现投资人越级上访和集访事件。 (五)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职 能作用。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集约高效 化解涉网贷纠纷,为网贷专项整治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六)公安部门依法查处严重违法网贷机构。各地公安机关 对监管部门移送的违法情节严重、不具备良性退出可能性的网贷 机构依法稳妥查处,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会同有关部门, 推动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等多种手段,全力追缴涉案资产, 全力减少群众损失。 三、完善严重失信人惩戒机制 各部门应当加快推进网贷信用信息纳入征信系统进程,完善 严重失信人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借款人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惩戒力 度,全面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营造诚实守 信的金融生态环境。 (七)加快网贷机构纳入征信体系的进程。各地应当加快推 进网贷信用信息纳入征信体系进程,将网贷信用信息纳入金融信 - 6 - 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其他征信机构,督 促停业退出网贷机构持续更新网贷信用信息,实现网贷机构借款 人信用数据的全量接入,加大严重失信人的惩戒力度。 (八)进一步加强网贷信用数据的应用。征信机构应当积极 推动网贷信用数据开放,创新基于网贷信用信息的征信产品,拓 展征信信息的应用场景,将征信信息应用到信贷、消费、生活等 更广泛场景,提高失信成本,加大失信人惩戒力度。 (九)建立网贷严重失信人对外通报机制。各地应当逐步建 立网贷严重失信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由省级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互联网金融协会、征 信部门或网贷机构定期将严重失信人公开对外通报,进一步加大 对严重失信人的道德约束和威慑力度。各地应完善严重失信人“黑 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黑名单”的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 健全退出机制。 (十)完善严重失信人联合惩戒机制。鼓励各地依法建立跨 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各部门间信息共享,形成政府部门协同 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征信机构应依法为各地开展联合惩戒提供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 机构、保险机构等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人提高贷款利 率和财产保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险服务。 - 7 - 四、创新方式,多措并举做好存量风险处置 在网贷机构存量业务处置工作中,各地应当创新工作方法, 探索多样化的资产处置和债务催收方式,最大限度挽回出借人损 失。 (十一)探索多样化资产处置和债务催收方式。在符合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对于网贷机构和业务集中、网贷存量资产规模较 大、地方金融监管资源充足、监管能力匹配的地区可以探索利用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方式多样化处置网贷不良资产。地方政府应 当给予这些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必要的处置手段和政策支持,发挥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地缘和专业优势,提高出借人受偿率和资金 退返效率,协助更有效地处置化解网贷存量风险。 (十二)引导具备条件的网贷机构主动转型,平稳清退网贷 存量业务。对于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良好金融科技基础和一 定股东实力的机构,引导其主动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转型机构 股东应承诺对网贷存量业务承担兜底风险,转型机构可在依法合 规的前提下通过股东增资、引进外部有实力的新股东、经营管理 团队或者业务骨干出资入股等方式增强机构资金实力,提高网贷 存量业务风险覆盖率。 五、做好网贷机构无风险良性退出 各地要高度重视网贷机构良性退出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工 作方案,最大限度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稳妥有序推进网贷机 - 8 - 构无风险退出,维护社会稳定。 (十三)组织成立网贷退出工作专班,指导监督网贷机构实 现良性退出。各地应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完 善工作机制,金融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电信主管部门、信访 等部门选派人员组建网贷机构退出专项工作组(以下简称“专项 工作组”),责任落实到人,积极推动制定本辖区网贷机构退出工 作方案,指导监督网贷机构退出。 (十四)完善退出程序,做好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各地应 当监督指导停业网贷机构完善退出程序,确保退出过程公开透明、 稳妥有序;制定合理的退出方案,包括清偿方案、清产核资工作 期限、存量业务处置计划、出借人纠纷解决机制等;加强退出信 息披露,尽快将退出决定、退出方案、办公地点、客服电话、投 诉渠道等信息通过官方网站等线上有效渠道及移动电话等方式向 出借人和借款人公示告知,做好出借人的接待和宣传解释工作, 合理回应出借人关切。 (十五)做好资产清偿,最大限度保护出借人合法权益。停 业网贷机构应限制平台高管高收入,制定合理的资产清偿方案, 按照先本金后收益的原则,优先偿还出借人资金,充分保障出借 人的合法权益,资产清偿方案要报专项工作组审核批准。专项工 作组应加强对网贷机构资产处置的督导,掌握辖内机构退出进程、 加强资金异动监测,防范集中性风险。积极探索利用区块链、人 - 9 - 脸识别、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构建出借人投票表决系统,提高资 金清偿率和返还效率,最大限度保护出借人合法权益。 (十六)加强机构退出后管理。已停止新增业务的网贷机构, 存管银行要及时关闭资金新增渠道,同时保留还款渠道。网贷机 构完成业务清偿后,决定不再经营的,应当及时依法办理注销登 记,向电信主管部门申请注销互联网信息服务(ICP)备案。各地 专项工作组要加强对网贷机构退出工作的监督。 (十七)鼓励各地探索困难投资人救助机制。鼓励各地积极 探索、因地制宜建立完善困难投资人救助机制,各地可结合实际 将因在网络借贷、资本市场投资损失导致个人、家庭基本生活陷 入困境的人群纳入当地临时救助帮扶对象,化解其临时性生活困 难,切实维护困难投资人群基本生活权益,缓解社会矛盾,维护 社会稳定。 六、完善信息通报共享和联动处置机制 各地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强化自身职责,加强信息收集, 完善征信、舆情、风险研判等信息通报和共享,加强风险监测和 联动处置,形成监管合力,确保停业网贷机构存量业务和机构退 出过程平稳有序推进。 (十八)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前 提下,各地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当定时通报共享网贷机构运 营状态、行业统计数据、借款人征信信息、严重失信人信息、网 - 10 - 贷机构舆情及风险研判等信息。各地相关部门对掌握的其他重要 信息和数据也应当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互通、共享。 (十九)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协同处置。各地相关部门应当在 信息共享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协同处置,发挥合力,确保停业 网贷机构退出过程平稳有序。网信部门继续配合做好网络舆情监 测、技术平台支撑、不良信息管控等工作,完善网贷舆情研判和 快速处置机制。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处置经认定违法违规的网贷机 构网站或 APP。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严重违法机构,发挥刑事司法 作用。征信管理部门进一步做好网贷机构纳入征信系统及失信借 款人联合惩戒工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做好停业网贷机构的注销 登记工作。网贷机构存管银行积极配合停业网贷机构退出工作, 做好、资金保管和资金清算工作。 (二十)加强信息统计报送。各地应做好停业网贷机构的清 产核资工作,摸清家底,督导停业网贷机构加快存量业务处置, 持续跟踪存量业务处置进展,准确统计存量业务规模、处置计划 等信息。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网络借贷风 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建立停业网贷机构存量业务处置进 展报送制度,具体报送安排另行通知。 -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