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目前在全旗范围内发生的,部分学龄儿童和少年以 不上学、不入学的方式抵制国家教育政策的推广与实施,参 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义务教育是国 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 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 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 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 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 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 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规定, 建议:针对部分党员干部和党员群众带头不让子女不上 学、入学的,根据党内相关法规条例,做出如下处理意见: 按照《党章》(第三条(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 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 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不履行党员义务的。 先进行谈心谈话、批评教育。 仍不改正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 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四十四条 在重大原则 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 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 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 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 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 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 声明等的; (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 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 人民军队历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 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 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 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 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 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农村牧区普通党员的处理,要按照《党章》(第四十 二条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 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 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 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 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 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依法依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