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津县媒体舆情处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树立孟津良好对外形象,维护经济社会发展良 好局面,有效处置媒体舆情(以下简称舆情),按照《党委(党 组)意识形态责任制》等相关规定,结合孟津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舆情载体。本办法所称“媒体”指以下媒体载体: 报刊、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及其所属网络版、客户端;具 备新闻资质的综合性网站;各类公众号、贴吧、论坛、朋友 圈、微信及 QQ 群组等网络媒体、自媒体。 第三条 舆情情形。本办法所称“舆情”指以下舆情情形: 媒体记者监督采访,已公开报道或尚未报道的;互联网上某 一事件已经引发或可能引发负面炒作的;上级对涉孟舆情批 示要求查明和处置的。 第四条 工作主体。舆情处置工作在县委统一领导下进行。 各分管县级领导是分管领域(行业、部门、镇区、单位)舆 情处置第一责任人,各级党组织负责人是本辖区(单位)舆 情处置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工作责任。树牢“四个意识”,强化责任担当,舆 情处置由各分管县级领导和涉事单位全程负责。事前研判, — 1 — 事中处置,事后跟踪。 第六条 遵循规律。有效处置舆情要做好线上、线下两部 分工作。线上(媒体)工作重在信息沟通、争取理解、权威 发布、情绪疏导。线下(内部)工作重在明确态度、快速处 置、做好稳控、解决问题。线下工作是线上工作的重要前提 和基础保障。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七条 舆情应急处置机制。重大舆情发生前后,县委、 县政府应成立联合工作组,指定牵头负责县级领导和材料综 合起草单位,并对舆情研判、调查展开、新闻发布、舆情应 对、事件处置、信访稳定、纪委监委及司法介入等事项进行 统一指挥和应急处置。 第八条 媒体舆情报告机制。各部门、各镇、各单位遇有 以下情形,应在 1 小时内采取书面或其他方式,分别向县主 要领导、分管县领导、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报告。 出示新闻记者证直接到涉事辖区(单位)采访,或未出 示证件但表明记者身份要求采访的。 没有采访接触或采访前后通过信函、邮件、电话、短信 等方式,就某一新闻事件要求答复的。 以新闻采访为名,涉嫌新闻敲诈的。 本辖区(单位)发生涉及三大攻坚战、扫黑除恶、项目 — 2 — 建设、安全生产事项,刑事案件、交通事故、卫生和食品安 全、溺水及火灾等突发性案事件,监督执纪、信访、基层组 织建设、干部作风、民生及公共服务类问题,以及其他已经 引发舆情、或存在负面炒作潜在风险的。 第九条 媒体舆情日报机制。县委网信办、县 110 联动办 按照各自职责,每天 9 时前将监测到的舆情信息报县委办公 室,由县委办负责统一编发《媒体网络舆情日报》。县委、县 政府两办按程序呈送相关县级领导。突发舆情随时加发。 第十条 舆情监测交办机制。县委网信办保持 24 小时在 线监测和人工检索,对敏感舆情向涉事单位书面下达《媒体 网络舆情交办单》。涉事单位根据舆情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 实并形成书面报告,经单位负责人、主管县领导签字后,按 要求时限报告情况。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县委办公室负责市委批转媒体网络事项的呈 批、办理、结果上报工作。负责《媒体网络舆情日报》的汇 总编发工作。负责呈送县委书记和副书记、县委办主任和宣 传部长、以及其他涉及分管领域的县委常委,人大、政府、 政协相关县级领导干部。 第十二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批转媒体网络事项 的呈批、办理、结果上报工作。负责《媒体网络舆情日报》 — 3 — 呈送县政府县长、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副县级领导) 及政府办公室主任。 第十三条 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负责上级新闻、网 信部门批转舆情事项的办理反馈。负责前来登记的媒体记者 证件查验工作。负责舆情监测、态势研判、提出建议、指导 处置工作。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过激言论以及号召、鼓 动、串联等行动性信息的,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通报县 委政法委。经联合工作组授权,拟定重大舆情对外发布统一 口 径 , 根 据 舆 情 态 势 指 导 “孟 津 县 人 民 政 府 网 ”“中 国 孟 津 网”“孟津发布”等不同层级的舆情回应、发布工作。 第十四条 县委县政府督查局负责县主要领导在《媒体网 络舆情日报》上批示意见的跟踪督办。 第十五条 县 110 联动办按程序,负责人民网地方领导留 言板、洛阳网百姓呼声网络舆情办理、回复。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依法打击涉嫌新闻敲诈行为。对通过 网络发表不实信息、造谣传谣、恶意诽谤、违法犯罪的,及 时固定证据予以打击。负责对微信群、QQ 群及有害信息开 展监测、处置和信息溯源工作。对涉及社会稳定的舆情事件, 在县委统一部署下发布权威通报。 第十七条 各分管县级领导和涉事单位负责 舆情处置全 过程。高度重视事后跟踪,担当作为,善始善终。以解决问 题为第一要务、消除影响为第一责任。对持合法证件的记者 — 4 — 不得推诿搪塞拒绝采访。对舆情不得坐视不管,小事托大、 引发炒作。 第四章 处置办法 第十八条 媒体接洽。遇有省外媒体跨省、跨行业采访的, 可要求其到县委宣传部登记查验。 涉事单位尽可能详细记录媒体单位、记者姓名、联系方 式、行程目的等有效信息,为舆情研判提供依据; 确定熟悉舆情所指事项的单位负责人、分管副职接受采 访或沟通答复。重大事件由联合工作组研判、确定接受采访 的具体人员。未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接 受采访或对外发布信息; 接受采访中,对存在的问题要有担当的勇气、纠正的决 心和整改的态度,要有管用措施、及时整改。对不了解的情 况,要尽快查清后明确告知媒体,做到事实清楚、情况准确, 不失语,不妄语; 遇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涉事单位必须报告。对记 者已离开县域、舆情质疑的事项、媒体要求或未要求答复等 情形,必须按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原则,主动沟通, 说明情况,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第十九条 主动发布。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重报 进展”的原则,把握好“时、度、效”,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责任 — 5 — 分工,根据舆情发展态势发布有关信息。 舆情发生后,首发媒体为网络平台的,应立即先期回应 发声。其中,涉事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与媒体沟通。 对重大舆情,先期回应发声后,由联合工作组指定的材 料综合起草单位、涉事单位按照统一口径起草情况说明。经 逐级审核把关后,根据舆情态势分层级进行后续发布。 舆情调查处理需要较长过程的,视情发布后续进展,避 免舆情升级蔓延。 第二十条 严审通稿。重大舆情情况说明待发布通稿, 涉事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把关,分管县领导为审核人, 经联合工作组确认后方可使用。通稿应围绕舆论关注焦点和 事件调查处理情况,充分考虑社会公众感受。严禁将未经审 核的内容直接上报,严禁未经审核的内容在网上发布。 第二十一条 舆论引导。围绕舆情发展态势和舆论焦点, 县委网信办拟定统一引导口径,由涉事单位组织一定数量网 络评论员,有组织、有计划、有策略、适时适度开展正面舆 论引导,有效平衡网上舆论态势,化解负面炒作。 第二十二条 投诉举报。对不实信息,涉事单位必须组 织人员开展有理有据的投诉举报工作。在出现舆情的微博、 微信、头条号等平台直接投诉,也可通过省互联网违法和不 良信息举报平台、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进行 举报。对舆情伴生的诽谤、造谣等违法言行,由公安机关依 — 6 — 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 请求支持。对出现在市域内的舆情,提请 上级宣传、网信部门视情管控。对出现在市域外的舆情,宣 传部门、公安机关根据情况分别向上级申请管控支持。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纪委监委对相关 人员启动责任追究,依纪依规严肃问责。 未按本办法要求接洽媒体,事前推诿扯皮、事中拒绝采 访、事后等待观望,没有进行有效沟通,工作不力造成舆情 的。 舆情发生后,行动少、落实差,放任拖延,继而引发次 生舆情,造成重大影响的。 对辖区和本单位内潜在风险未做研判、果断处置,作风 浮漂、得过且过引发舆情的。 对存在问题解决不了又不报告或隐瞒不报,做选择、搞 变通,造成舆情处置工作被动的。 不按要求开展回应、发布,调查、处置工作,不担当、 不作为,造成舆情持续发酵的。 擅自将涉及舆情的各类公文、文书、报告、资料、视频、 音频、图片(含截图)泄露给他人,或通过网络、朋友圈等 媒体散布、转发、传播的。 — 7 — Nos